解答:俞某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受傷算工傷。依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,。而根據(jù)勞動法律法規(guī)側重于保護職工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實踐,,在認定工作原因、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時不能機械絕對,,應當作廣義理解,,即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(fā),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,、活動,,都可以視為工作,。因此,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比賽受傷,,可以視同職工參加單位臨時指派的一項工作而受傷,,是職工工作的延伸,應視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,。
依據(jù):國務院法制辦對《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》的復函規(guī)定,,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,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,,應當依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第(一)項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(guī)定,,認定為工傷。(錢德明 江蘇省如東縣人社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