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間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后,張某和軟件公司雙方又續(xù)簽過兩次帶車求職合同,,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原來的合同一樣,,合同期限均為一年,只是公司支付給張某的總費用由原來的4000元調整到6000元,。2008年3月,,合同到期后雙方沒再簽訂書面合同,,但是仍按照原合同的約定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。2010年2月10日,,軟件公司通知張某:2010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(xù)簽,,公司愿意按照約定多支付張某一個月的費用。張某不服,,認為自己在公司里已經干了5年的時間,,已經和公司之間構成了勞動關系,公司不能說解除就解除,,于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,要求恢復勞動關系。
庭審中,,公司提交了和張某簽訂的三份合同,,認為和張某之間屬于一種承攬合同關系,從合同中約定的費用支付條款,、違約金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來看,,都屬于普通的民事合同關系,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,,公司和張某之間并沒有勞動法意義上的人身隸屬關系,,只要張某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公司指定的任務,公司就按照約定支付張某費用,。
而張某表示,自2008年3月開始,,公司沒有和自己續(xù)簽合同,,自己在公司里不僅干接送員工的活,有時候還要接受公司的一些額外工作任務,,實際上自己和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,。
由于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自2009年3月1日起,,自己和公司之間上已經構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,,公司沒有合法理由不能隨意解除自己的勞動關系,因此,,自己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是符合法律規(guī)定的,。
仲裁庭經過審理后認為:公司雖然和張某曾簽訂過三份帶車求職的合同,但合同中對張某的身份并沒有作出明確的約定,,并且在2008年2月底合同到期后沒有再續(xù)簽書面合同,,公司和張某之間的關系的性質更加難以確定,張某主張勞動關系和公司主張承攬合同關系都有一定的合理性,,同時也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性,,張某若要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話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(jù)證明在工作期間接受了公司的員工式的管理,。經過仲裁庭多次主持調解,張某撤訴,,與公司庭外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:公司除了按照約定支付張某一個月的費用作為違約金外,,額外再給予張某一次性補助2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