推行引導勞動人事爭議先行調解制度,。明確仲裁機構在受理勞動人事爭議前,,通過向當事人出具調解通知書的方式,引導當事人到街鎮(zhèn)等基層調解組織先行調解,,提高基層調解組織的爭議化解能力和社會公信力,。
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委托調解制度。明確仲裁機構對已受理的案件,,在開庭審理前,,可以通過將爭議案件委托調解組織、調解員或其他有助于調解成功的組織,、人員對爭議先行調解,,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化解勞動人事矛盾。
推行特邀調解制度,。明確仲裁機構在案件審理時可以臨時邀請有利于達成調解協(xié)議的有關單位,、組織和個人,協(xié)助仲裁委調解案件,,充分體現(xiàn)了仲裁調解的靈活性,、便捷性;仲裁機構還可以吸收具有調解職能的專業(yè)調解組織,,作為特邀調解組織,,吸收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,、熱心調解并具有一定專業(yè)知識的調解員,,作為特邀調解員,,長期協(xié)助仲裁委調解案件,打造專業(yè)化調解服務品牌,。
推行調解組織代收仲裁文書的便民措施,。明確提出調解組織調解不成的案件,當事人可以就地申請仲裁,,調解組織可代收仲裁申請材料,,并于當日移交至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,進一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社會公共服務質量,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