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某是某財政局職工,。2018年10月26日晚,,他以縣“財經(jīng)隊”籃球隊員的身份,,參加機關(guān)干部職工男子籃球賽時被絆倒,造成右腿受傷,,隨后被送入醫(yī)院,。請問劉某受傷是否屬于工傷?
解答:
劉某參加籃球賽,,是由單位安排,,代表單位參加比賽爭取榮譽,在此過程中不幸受傷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(zé)而受到傷害,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,,屬于工傷認定范圍,應(yīng)予以認定為工傷,。
咨詢:
2018年3月,,蔣先生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。
因個人原因,,蔣先生在去年12月9日提前30日向公司書面遞交了辭職申請,,可到了今年1月10日,蔣先生向公司要求了幾次,,公司仍以業(yè)務(wù)忙,、正缺人手為由不同意其離職。
蔣先生想咨詢,,自己已提前30日書面申請辭職,,公司能否以不批準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?
解答:
正常情況下,,員工解除勞動合同,,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。蔣先生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可以了,。
這種解除權(quán)是不附加條件的,,蔣先生要離職,只要依法履行一個通知期即可,,無需用人單位批準,。
來源:人社部